质检总局执收“计量收费”等非税收入缴费方式变更

详细内容
  • 发布时间:2014-12-24
  • 浏览次数:3372
  • 字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3]213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执收单位2012年非税收入收缴检查情况的通报》(财库[2011]162号)要求,为落实财政部要求的直接缴库方式,简化流程,拟取消总局政务大厅、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具体收费工作,改由总局统一收取后直接缴库。自6月1日起,由总局执收的“计量收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报名费”从集中汇缴方式调整为直接缴库方式。缴库方式具体为:缴款人按照收费项目和金额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总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总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国库。

今后,凡由总局执收的收费项目均按此方式和程序执行。


来源:质检总局
检测首页 认证首页 咨询首页 培训首页 计量首页 服务供应 产品供应

版权所有:中国标准服务业联合会 技术支持:中国检验认证行业联盟 IT服务事业部

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屠超峰

粤ICP备12046775号